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签订了 1份办公家具加 工承揽合同。现乙家具厂位于河南驻马店,甲

tikufree2019-12-17  1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家具厂签订了 1份办公家具加 工承揽合同。现乙家具厂位于河南驻马店,甲公司位 于湖北武汉,双方签订合同是在山西太原,加工行为在 河南郑州完成,并于湖南长沙交货。那么,如果双方要 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合同双方只可以约定驻马店或者武汉的法院 作为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b.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c.如果甲、乙约定湖南长沙作为管辖法院所在 地,那么郑州则不能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选项

答案C

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 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 地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加工地而是约定 交货地为本合同的履行地,所以长沙可以作为管辖法 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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