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

Loveyou2019-12-17  19

问题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选项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的成立,有很多条件限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防卫时间”,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施。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实施,但尚未结束。本题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逃跑,乙随后紧追。甲见状,拿起扁担将乙打昏在地上,甲的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的,所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我们还可以将乙的行为认定为“行凶”,从而赋予甲无限防卫权。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不是犯罪行为,D项排除。张某的行为,违反防卫时间条件(防卫不适时)。甲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并剥夺其生命,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由于没有实际的不法侵害,而缺乏防卫权存在的前提,自然谈不上防卫过当与否的问题。BC项理当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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