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

恬恬2020-05-20  34

问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选项

答案CD

解析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正确。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故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故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故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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