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

恬恬2019-12-17  32

问题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

选项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但A选项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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