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

恬恬2020-05-20  11

问题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都已经到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选项

答案D

解析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该权利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本题A选项不正确。代位权不是扣押权,故本题B选项不正确。代位权的行使应通过诉讼方式,而不是直接向次债务人请求,故C选项不正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须债务人同意,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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