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的核算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发生下列商品销售的业务:
(1)2010年1月2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1000000元,税款为170000元。销售时已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但为了减少商品积压,将商品销售给乙公司,乙公司作为原材料核算。
(2)2010年5月10日,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3)2010年12月16日,乙公司由于缺少现金,经与甲公司协商,以其生产的商品抵偿债务。商品的成本为800000元,公允价值为900000元(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900000元,税款为153000元。甲公司取得该批商品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需要安装),抵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00000元。
(4)2011年1月20日,甲公司将债务重组的固定资产(尚未计提折旧)进行变换,取得生产用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000元,税款为153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不考虑处置固定资产的相关税费,此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
(1)借:发出商品750000
贷:库存商品750000
借:应收账款17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2)借:应收账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
贷:发出商品750000
(3)借:固定资产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3000
营业外支出117000
贷:应收账款1170000
(4)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贷:固定资产900000
借:原材料9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营业外收入1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