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 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

恬恬2019-12-17  22

问题 2000年8月21日晚11时,原告徐某乘坐被 告付某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阔达公司)前往自 己的住所。行车途中,原告的癫痫病突然发作,付某见 状将其拖下车,弃于路旁,开车离去。原告认为,被告 未能善意履行其基于旅客运输合同应负的义务,在原 告发病时,置其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将其像一件物 品一样,扔下出租车,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及心灵创 伤,故要求被告賠偿损失。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张。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B.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无权 主张违约责任C.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并可同时主张D.本案中,原告既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又有权要 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得选择其一主张

选项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违约责任与便权责任的竟合问 题。依《合同法》第288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 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 中,原告乘坐阔达公司的出租车,即与阔达公司建立了 客运关系,阔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付某应依约将原告 运送至目的地。依《合同法》笫107条的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被告半途将发病的原告抛下,构成违约,应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便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 因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本案中,被告司机将发病的乘客扔下车,扬长而去的行 为就是不尊重原告的人格,该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构 成要件:其一,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其二,原告的精神痛 苦;其三,该行为与原告的精神痛苦具有因果关系;其 四,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的人格尊严权,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之责任。依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 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 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 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应选D。需要注意的是,本 案中,承担责任的应是阔达公司,而非付某,因其乃履 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其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因此,本 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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