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Loveyou2019-12-17  34

问题 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三方约定,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由戊公司提供保证。丙公司和戊公司同时约定,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针对上述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由于乙公司没有在合同上加盖专用章,因此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成立B: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约定担保费用的做法合法C:戊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D:丙丁之间的借款实际上是无效的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只要是签字或者盖章之一具备即可,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因此买卖合同已经成立,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精神,保证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收取担保费,因此B选项正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丙戊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因此戊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C选项错误。《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借款仍然有效,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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