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恬恬2019-12-17  20

问题 根据《宪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以作为征收理由的“公共利益”有()。 A.某商业银行办公楼的建设 B.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C.某公立学校教学楼的建设 D.政府规划的小商品批发城的建设

选项

答案BC

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 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vnG9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