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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书海库
2019-12-17
56
问题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
ABC
解析
【考点】和解申请与裁定;重整原因;破产宣告;重整程序的启动【详解】破产宣告是破产和解或重整失败之后的程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启动破产清偿程序。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两款规定对比可以发现,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重整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陷阱】关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提出者,要注意: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上述三项申请;而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项申请。另外,破产清算与重整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重整时增加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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