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中国居民A公司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A公司核算的2018年度境内外所得情况如下:
(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
(2)在甲国设有一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2018年度,该分公司实现所得200万元,分公司适用20%税率,但因处在甲国税收减半优惠期而向甲国政府实际缴纳所得税20万元,当年分公司所得未分回我国。
(3)在乙国设有一全资子公司,2018年度从该子公司分回税后所得323万元,乙国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乙国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5%。
(其他相关资料:甲国、乙国和我国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规定一致;我国与甲国和乙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有饶让条款;A公司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甲国分支机构所得未汇入我国,是否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说明理由。
(2)说明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是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还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3)计算A公司来自甲国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4)计算A公司来自乙国子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5)假定没有影响税额计算的其他因素,计算A公司当年在我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计入A公司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总额。分支机构不具备利润分配的职能,不论利润是否汇入我国,都应并入A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分公司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A公司直接负担的所得税。 (3)来自甲国分公司的抵免限额=200×25%=50(万元)。 (4)乙国税后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 323÷(1-5%)÷(1-15%)=400(万元) 抵免限额=400×25%=100(万元)。 (5)甲国境外优惠饶让视同纳税=200×2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缴纳税款=400-323=77(万元) 甲国视同已纳税额40万元小于50万元的抵免限额。 乙国实际已纳税额77万元小于100万元的抵免限额。 A公司当年境内境外所得在我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0+200+400)×25%-40-77=650-40-77=5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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