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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
admin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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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王某的上述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王某对不满14周岁生日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据此,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以前,仍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吉普车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实施的是上述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属这八种犯罪之列。 (4)王某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同上 (5)王某对其上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王某可以放任不管,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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