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

恬恬2019-12-17  23

问题 某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要求所有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办公地点进行签收 和领用。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三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用,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B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邮件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发邮件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人C则一直到开标前3天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C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问题: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是否正确?说明原因。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应对哪些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

选项

答案

解析问题: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是否正确?说明原因。答:本案中,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方式存在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巳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投标人B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邮件,也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C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C,仅仅以电话通知是不正确的方式。2.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应对哪些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答: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和依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招标人在投标须知中对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査资料、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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