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O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P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

题库总管2019-12-17  23

问题 2OO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计划设立P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生产并销售电子产品,四人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20万元,丙以机器设备出资,丁以其专利权出资。2009年2月,四人委托甲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2009年3月,公司登记机关向P公司签发了营业执照。P公司章程规定:甲为公司总经理,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须经股东会同意。公司董事会规定,甲与第三人签订标的额为15万元以上的合同时,应经董事会同意。2010年3月,甲以P公司名义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17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P公司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要求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撤销甲的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查,M公司对甲越权签约的事实并不知情。2010年9月,乙征得丙、丁的同意后,将P公司的部分设备出质,为N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甲对该事实不知情。2010年12月,P公司的债权人O公司要求P公司偿还6月份所欠的合同款。问题:(1) P公司何时成立?(2)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甲以P公司名义与M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4) P公司如果撤销甲的公司总经理职务,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说明理由。(5)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6)如果P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O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甲、乙、丙、丁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公司法》,P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2)四人约定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甲、乙、丙、丁的货币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3)甲以P公司的名义与M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了代表权限,但是善意相对人基于外在表现相信其有代表法人的权利,而与之订立合同从事交易,此时,该代表行为有效。(4) P公司撤销总经理的资格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应是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因此不需要召开股东会。(5)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6)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就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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