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

Loveyou2020-05-20  32

问题 案情:周某系甲市某国有企业领导。2012年5月25日,周某受朋友邀请到某省乙市H区参加技术交流会议。26日晚10时许,周某独自一人走在路上,路过"情人桥"时遇到打扮的花枝招展的刘某。刘某主动与周某搭讪,周某知道其身份是夜郎女,谈好价格后,将刘某带到其酒店住处,恰巧当地进行扫黄大行动,当场抓获,并扭送至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在H区分局接受讯问时,周某以化名为"邵黄",诡称自己是甲市个体户,气焰极其嚣张。讯问其的治安民警何某、林某见其态度恶劣,于是好好"伺候"了周某,造成周某多处瘀伤。5月27日,乙市公安局H区分局认定邵黄(周某)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执行行政拘留。周某所在单位因周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5月28日,发现周某被关押在乙市公安局拘留所,5月29日将其保释。

选项 问题:1.如果周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2.如果周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可以不用再执行H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3.周某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理会,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能否受理?4.如果在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找到了酒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H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对治安民警何某和林某的殴打行为,周某可否要求行政赔偿?如果可以,应如何要求行政赔偿?6.如果H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周某嫖宿的夜郎女刘某未满14岁,H区公安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1.向乙市公安局或H区人民政府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周某可以向乙市公安局或H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符合规定,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一旦被认可,公安机关应及时执行原处罚决定。3.法院应当受理。周某可以H区公安分局为被告,也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4.不合法。法律不能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即,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本案中,一审期间,H区公安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法院不可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5.周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中,H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殴打暴力行为造成周某身体伤害,受害人周某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周某应当按照本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赔偿。6.如果周某嫖宿的夜郎女刘某未满14岁,H区公安分局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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