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多层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下列哪些说

恬恬2019-12-17  16

问题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多层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B、当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为Ⅱ级时,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C、当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为Ⅲ级时,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3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200mmD、当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为Ⅳ级时,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不应大于300mm

答案ABC

解析A项,根据《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50025—2004)第6.1.5条第1款规定,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Ⅰ级时,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应小于1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B项,根据第6.1.5条第2款规定,当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为Ⅱ级时,对多层建筑,地基处理厚度不宜小于2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值不宜小于100kPa;CD两项,根据第6.1.5条第3款规定,当地基湿陷等级为Ⅲ级或Ⅳ级时,对多层建筑宜采用整片处理,地基处理厚度分别不应小于3m或4m,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单层或多层建筑均不应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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