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日期为2019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1

问题 201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1日。乙丙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未向乙清偿,乙遂于2019年10月1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保证期间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B.保证期间自2019年7月1起计算C.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D.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问题。《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题的保证期间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本题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自2019年10月1日期计算,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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