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

书海库2019-12-17  28

问题 (五) 张山承租林海的商铺经营饭店,因拖欠房租被诉至饭店所在地甲法院,法院判决张山偿付林海房租及利息,张山未履行判决。经律师调查发现,张山除所居住房以外,其名下另有一套房屋,林海遂向该房屋所在地乙法院申请执行。乙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执行过程中,张山前妻宁虹向乙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两人离婚后该房屋已由丙法院判决归其所有,目前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请回答第98—100题。 对于宁虹的异议,乙法院的正确处理是: A.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B.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对该房屋的执行 C.若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D.应当告知宁虹直接另案起诉

选项

答案A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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