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

书海库2020-05-20  13

问题 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选项

答案D

解析本题B、C选项错误,但给定信息不足以判断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效力,可能成为争议题,作为单选题,A、D选项均可能被认为正确。官方答案为D。(1)无论抵押效力如何,因为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是否有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题干中没有关于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信息,故B选项错误。(2)依《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题干已经明确为乙借款供个人使用,所以题中甲对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故C选项错误。(3)由于本题中抵押房屋属于甲乙夫妻共有但登记在甲名下,所以乙瞒着甲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均非甲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对甲均不生效力,但如果第三人丙不知也不应知乙非甲本人,根据当时乙具体以谁的名义设定抵押,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处分人等具体情形,丙则可能被认为是善意第三人,受到表见代理或者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但笔者认为题目中给定信息不足以作出此判断,倾向于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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