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

shuhaiku2020-05-20  23

问题 王某为女儿出国留学,向甲借款30万元,并将一套房屋质押给甲,并交付了房屋。不久,王某向乙借款30万元,将该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王某又向丙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王某届时不能还款,变卖房屋所得价款丙享有优先于他人受偿的权利。王某届时未能偿还甲、乙、丙的借款,房屋变卖得款60万元,此外王某无其他财产。这60万元应当如何在甲、乙、丙之间分配?( )A.甲30万元、乙30万元、丙0万元B.甲15万元、乙30万元、丙15万元C.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D.甲30万元、乙20万元、丙10万元

选项

答案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08条规定,质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法律明定的权利。王某和甲有关质押房屋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甲对该房屋不享有质权。另王某与丙关于丙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约定.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王某为乙设立抵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乙为房屋的抵押权人,对房屋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就变卖房屋所得的60万元,抵押权人乙享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30万元,根据债权平等原则,由甲和丙按照比例受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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