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甲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丁之托,代其持股,甲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实际上来源于丁。2010年8...

admin2020-12-24  23

问题 2010年5月,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甲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丁之托,代其持股,甲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实际上来源于丁。2010年8月,在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戊,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5年5月,A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董事李某于2016年3月将自己持有的A公司股份进行对外转让,转让比例为其持股数额的30%。
  2017年12月,因新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乙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乙的妻子本是全职主妇,但自2017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2万元。法院宣告破产前,A公司申请重整,重整计划包括:债权人B公司用本公司新研发的食品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作为对价,认购A公司发行的股份5000万股,取得对A公司的控股权,发行股份的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均价的90%,B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股份24个月内不转让。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能否以甲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董事张某转让股份的时间与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并说明理由。
  (4)就乙的妻子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B公司承诺的限售期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债权人B公司用本公司新研发的食品开发项目及配套设施作为对价,认购A公司发行的股份,是否需要证监会核准?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丁不能以甲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戊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丁不能主张转让无效。(3分)   (2)A公司董事张某转让股份的时间与比例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分)   (3)乙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根据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分)   (4)管理人有权要求乙的妻子返还取得的收入。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因此管理人应向乙的妻子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2分)   (5)发行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3分)   (6)限售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则其本次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分)   (7)需要证监会核准。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借壳上市申请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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