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公司系某省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5年8月,该企业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

恬恬2019-12-17  30

问题 万盛公司系某省某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2015年8月,该企业承接该市某单位的一项改建工程。因该公司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操作,施工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某省建设厅经现场调查后当场作出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被告确定、出庭应诉事项以及法院做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为被告,其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席应诉B.若本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不能出席应诉,法院应缺席判决C.若本案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人不能出席应诉,法院应终结诉讼D.省建设厅作为共同被告,其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E.省建设厅作为第三人,其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

答案A

解析(1)选项ADE:省建设厅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件与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为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万盛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为被告;省建设厅既非被告也非第三人。(2)选项BC: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时,法院才可缺席判决,本题中未表示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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