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

tikufree2019-12-17  30

问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选项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

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4)后履行义务一方未能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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