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 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 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 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 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 天然钻石,后便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 司在票据到斯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 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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