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9年4月1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选择,从丙公司购进一套医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案例3】
2019年4月1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选择,从丙公司购进一套医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金100万元,租赁期限为1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
2019年7月10日,该医疗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维修义务,甲公司拒绝,乙公司只得自行维修。
2019年10月22日,因该医疗设备仍存在问题,致使患者吴某使用该设备治疗后病情加重,吴某的家属向乙公司进行索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拒绝承担。
2020年3月31日,租赁期间届满,对该医疗设备的归属问题,甲、乙公司双方产生争议。已知:除以上交代的事项外,融资租赁合同无其他特殊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对吴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租赁期间届满,该医疗设备应归属于谁?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合法。根据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合法。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归出租人甲公司。根据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凭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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