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北京A公司于5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

恬恬2020-09-17  322

问题 北京A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北京A公司于5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北京A公司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北京A公司发货。北京A公司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选项

答案合同已经成立,北京A公司应协商解决。理由如下:英美法认为一项承诺于发出时生效。关于逾期承诺《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中美两国都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依据《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案例中的逾期承诺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北京A公司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北京A公司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的可能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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