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2016年1

Loveyou2020-05-20  18

问题 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2016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原木,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85万元(含加工费3.51万元和辅助材料费2.34万元)。(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款8.19万元(含税),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3.4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4)当月销售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5)当月领用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70%,消毒包装后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人14.04万元。(其他相关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选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甲木制品厂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甲木制品厂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3)甲木制品厂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

解析(1)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材料成本=l0×(1-13%)+0.8=9.5(万元)加工费及辅助材料费=5.85+(1+17%)=5(万元)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9.5+5)+(1-5%)×5%=0.76(万元)(2)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第(2)笔业务应纳消费税=8.19+(1+17%)×60%×5%=0.21(万元)第(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23.4+(1+17%)×50%×5%=0.5(万元)第(2)、(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合计=0.21+0.5=0.71(万元)(3)工艺木筷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0。(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0.71+14.04/(1+17%)×5%]-0.76×70%=1.31-0.53=0.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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