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

书海库2019-12-17  22

问题 201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1000 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 200 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 100 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5)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 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 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4)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 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 (5)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主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应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证责任。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 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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