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

书海库2020-05-20  10

问题 某县"大队长酒楼"自创品牌后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同县的"牛记酒楼"经暗访发现,"大队长酒楼"经营特色是,服务员统一着上世纪60年代服装,播放该年代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也具有时代印记。"牛记酒楼"遂改名为"老社长酒楼",服装、歌曲、装修、菜名等一应照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牛记酒楼"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行为?A.正当的竞争行为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C.混淆行为D.虚假宣传行为

选项

答案C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了四种混淆行为,其中第(2)项是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其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本题中"大队长酒楼"声名渐隆、妇孺皆知,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装潢"。本题中酒楼的服务员服装、歌曲、店堂装修、菜名等整体营业形象构成装潢,牛记酒楼照搬大队长酒楼营业形象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大队长酒楼的装潢,因此构成混淆行为,C选项正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本题中牛记酒楼并未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本题中大队长酒楼的装潢等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所以牛记酒楼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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