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

昕玥2020-05-20  16

问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选项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B项正确。根据第7条的规定,开证行有独立审查单据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自行作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决定,并自行决定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不符点。开证行发现信用证项下存在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并不影响开证行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不符点。因此,根据上述规定,AD项错误。根据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由于丁银行已经付款,法院不可以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TNR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