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

shuhaiku2019-12-17  26

问题 2015年1月1日,小李与位于S市的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00元.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之后,小李由单位安排到G市工作,工作期间,小李周末共计加班70天。上述加班有单位考勤记录为证.但考勤记录由单位保管,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8月,小李向该单位主张加班费,单位认为2015年和2016年的加班费已过仲裁时效,同时主张曾向小李支付过5000元的加班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单位表示不服。据悉,S市和G市2017年、2018年月最低工资均为3000元。 关于本案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如果小李和单位同时分别向S市和G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从方便劳动者角度出发,应当由S市仲裁委员会管辖B.S市和G市的仲裁委员会都有权管辖C.如果在S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过程中,单位搬迁到G市,此时仲裁管辖不发生变更D.在答辩期满前,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答案A

解析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选项A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TwGE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