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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
Loveyou
2020-05-20
18
问题
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法院没有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此处关于"法院没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主权"说法尚有讨论的余地:①《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并未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经过检察院同意。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效力上刑事诉讼法应当优于该意见。③从法理而言,人民法院对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应当具有最终决定权,审判组织、适用程序违法可以按照法院内部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检察院仅有建议的权利)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2)本题考查鉴定程序的问题。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法条中并未规定在何级别的医院进行,所以人民法院指定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符合法律规定。(3)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4)本题考查法院的审理期限。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一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5)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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