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昕玥
2019-12-17
28
问题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选项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 A项,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行为也可以成立共犯。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 B项,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B项正确,不当选。 C项,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D项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aqoEKKKQ
相关试题推荐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
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
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关于该案诉讼
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同时被害人李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
随机试题
止损限额适用的时期为()。 A.一日 B.一周 C.一个月
()用于衡量受训者从培训中学到了什么,一般通过笔试来评估。 A.绩效成果
临产观察先露下降程度的标志是 A、耻骨弓 B、骶尾关节 C、坐骨结节水
省内联网收费总体框架一般由三级组成,其中不包括()。
方案初期,某四层砌体结构房屋顶层局部平面布置图如图所示,层高均为3.6m。墙体采
男,20岁,近日来咳嗽,少量痰液,低热,前夜突起气促,张口呼吸,大汗淋漓,面色
某技术方案的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债务资金700万元,技术方案在正常年份年利润
男性,64岁。胆结石术后5天突发呼吸困难1小时,有COPD史20余年。查体:BP
肉芽肿性唇炎的病理改变为A.上皮角化不全,有脓性渗出或形成脓肿B.血管周围有上皮样细胞、淋巴细胞及浆细胞,呈结节样聚集C.固有层淋巴样滤泡形成D.黏膜下层
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公司公积金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0%B.资本公积金不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