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经批准于2010年9月以拍卖方式取得了市郊一块3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领

恬恬2019-12-17  23

问题 东方公司经批准于2010年9月以拍卖方式取得了市郊一块3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了土地使用证,拟于2011年1月动工开发。但由于一直未能筹措到足够的投资资金,原拟投资的项目至2013年2月仍未能开工,该幅土地也一直未予使用。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应是、()

选项 A、无偿收回东方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土地使用证B、经批准强制东方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有投资能力的兰新公司C、经批准限定东方公司在1年内使用该土地,如1年内仍未使用则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使用证D、经批准给东方公司处以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费5%~10%的罚款

答案A

解析【考点】闲置土地的处理。详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东方公司自身的原因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仍未动工,因此可以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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