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

恬恬2019-12-17  14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 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无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选项

答案D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 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 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 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 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 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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