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案例一) 【背景资料】 某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6800m2,

恬恬2019-12-17  7

问题 (2015年案例一)【背景资料】某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6800m2,地下二层,地上七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6-0201)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单位分别于中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三: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进度计划双代号时标网络图(如下图所示),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此组织施工。饰装修工程进度计划网络图(时间单位:周)事件四: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的实际施工时间为35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以设计变更影响进度为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工期索赔21天的要求。【问题】(1)针对事件三的进度计划网络图,写出其计算工期、关键线路(用工作表示),分别计算工作C与工作F的总时差和自由时差(单位:周)。(2)事件四种,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天数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计算工期为15周,关键线路:A→D→E→H→I。工作C的总时差为3周,自由时差为2周;工作F的总时差为1周,自由时差为1周。(2)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工期索赔天数不成立。理由: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导致工作C拖延21天属于非承包方的原因引起,但工作C为非关键工作,且其总时差为3周=21天,拖延时间未超过总时差,不影响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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