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

恬恬2019-12-17  32

问题 (2011年)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 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 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 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 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 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 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 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 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 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 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 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 对象?为什么?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 有权创设?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考生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的 掌握情况。通过阅读材料可知,甲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营业活动,但林业行政部 门却依照某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否认其已依法获得的许可证,并对其营业活动予以行政处 罚,进而导致甲公司因无法按时向乙公司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同时,公安机关对甲公司的负 责人张某进行刑事调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因证据不足而未起诉。张某遂申请国家 赔偿,但先后被公安局和检察院拒绝。1.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专门管辖两种情况。专门管辖包括“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和“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两种情况, 其他情况均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原告未曾提起行政复议,而直接起诉 作出最初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故应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2.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否则,不为适格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与林业局的行政 处罚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具有原告资格。3.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法院的 受案范围,考生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从反面考核了受案范 围,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法院不予受理。“致 函”并未实际影响到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关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查被 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对于与原告诉求无关的事实或行为,则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 则。本案中,省林业公安局的传唤行为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故不属于法院的审理对象。5.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作了正反两方面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可以设定哪些行政许可,一方面规定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得设立哪些许可,考生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不需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法规与规章的设定权 限。本题即考核了 “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 可”这一法律规定。6.关于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 身自由权和生民健康权。包括:违法拘留,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错判、原判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殴打和虐待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中,“逮捕后终 止追究刑事责任”,实行“结果归责制度”,只要公民被逮捕后刑事司法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 任的,公民即可要求国家赔偿,不论之前的逮捕是否合法。7.关于司法赔偿程序,新国家赔偿法在司法赔偿处理程序安排上的最大变化是取消了司法赔偿中的确认程序,畅通了司法赔偿渠道,从程序上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8.关于新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 2010年12月1日以前但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国家赔偿法。1.由省林业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本案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直接作出的没收和罚 款的行政处罚,且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故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没有。因为乙公司与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无直接的、实质性的利害关系,对甲公司 不履行合同及给乙公司带来的损失,乙公司可以通过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 救济。3.不能。因为致函是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 利义务,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 司法解释,致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1)不能。因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传唤行为由省林 业公安局采取,与本案诉求无关,不能作为本案审理对象。(2)不能。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治安传唤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李某并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故省林业公安局不得对李某进行治安传唤。5.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 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6.应当。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7-不成立。因为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以此为由 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8.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 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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