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

Loveyou2019-12-17  22

问题 吴某于2013年3月欲将自己所有的两间西房改建为北房,与北邻赵某达成协议,并报区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局审查后批示:“同意调向建北房三间,东墙做天沟,向东流水。”5月初,吴某按批示在新建北房后檐下用白铁做了一条长6.35米的水槽。后区规划局于5月20日通知吴某应改在西墙作天沟,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区规划局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选项 A:区规划局的行为属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B: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性质C:区规划局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性质D:区规划局的两次行政行为都应当被看做是无效的

答案C

解析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区规划局并无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的自由裁量权,故A项错误。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即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期限届满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本题中,5月20日,区规划局的批示显然尚不具有确定力,因为直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既然区规划局的批示不具有确定力,后区规划局的通知显然不违反确定力,故B项错误。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在本题,区规划局先允许东墙做天沟,后又要求西墙做天沟,显然是随意更改自己的决定,故C项正确。在本题,区规划局的批示并不具有明显违法情形,显然谈不上无效,故其第一次的行政行为并非无效,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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