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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
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
Freeti
2019-12-17
57
问题
顾某、孙某和姚某3人合伙开了一家饭店(普通合伙企业),顾某现金出资3万元,孙某劳务出资,作价1万元,姚某以店面的使用权出资,作价2万元,3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为1:1:1。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拖欠该饭店餐费2000元,而合伙人顾某又欠赵某借款5000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孙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只能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B.合伙协议中关于利润和亏损的约定比例不合法,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C.赵某不得以对顾某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顾某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用于清偿其对赵某的债务
选项
答案
A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所以A错误。合伙企业对利益和亏损的分配比例可以由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并不是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所以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所以C正确。第42条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错误。本题应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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