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新购入ipad2—部,2011年6月1日乙到甲家中做客,对其ipad2爱不释手

书海库2019-12-17  17

问题 甲新购入ipad2—部,2011年6月1日乙到甲家中做客,对其ipad2爱不释手遂当即决定以4000元价格买下,甲表示同意。随后,甲提出由于外出旅行,故需要再借用iPad2 5日,乙同意。6月2日,甲与丙一同出游,丙见甲的ipad2功能全面,出价5000元购买。甲见此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故当场将iPad2交付与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ipad2的所有权人是乙 B. ipad2的所有权人是丙C.乙可以追究甲的侵权责任 D.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选项

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随后,甲提出由于要外出踏青,故需要再租用ipad25日,乙同意。此说明甲乙对iPad2的交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即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拟制交付后出卖人甲仍然占有标的物,但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所以自该协议达成后乙取得了ipad2的所有权,甲仍继续占有该ipad2。《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5月2日,甲与丙一同出游,丙见甲的iPad2功能全面,出价5000元购买。甲见此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故当场将ipad2交付于丙。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因此,最终丙取得ipad2的所有权。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由于甲无权处分乙的ipad 2,因此侵犯了乙的所有权,C项表述正确。《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 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本题中,随后,甲提出由于要外出踏青,故需要再租用iPad25曰,乙同意。此时,甲乙之间成立了租赁合同,甲负有将ipad2返还乙的义务,但是甲违反自己的义务将ipad2出卖,构成违约,乙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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