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2002年百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丁诉乙离婚一案公开审判,在

昕玥2019-12-17  11

问题 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2002年百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丁诉乙离婚一案公开审判,在审判长宣读离婚判决书时,乙冲上前狠揍丁。甲、丙等人也闯入法庭哄闹,审判长多次制止无效,致使审判无法进行。问合议庭当时对此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选项 A:因未经院长批准,不得行使拘留措施B:情况紧急,可先拘留,然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C: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D:可以对甲、乙、丙三人予以罚款

答案BC

解析【考点】强制措施的适用。详解:《民诉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据此,合议庭可以自行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但罚款须经院长批准,故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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