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

tikufree2019-12-17  16

问题 (2017年)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年4月1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甲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年4月1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的劳务费,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但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2.下列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选项 A.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B.未记载背书日期,票据无效C.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1)选项AB: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行为有效;(2)选项C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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