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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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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23
问题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 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 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选项
答案
BC
解析
杜某与小王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并且双方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此可以认定,杜某已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杜某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条规定的即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杜某即使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叶某对该房屋的租赁权依然有效,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本题正确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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