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

恬恬2020-05-20  11

问题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选项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选项A的做法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选项B的做法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120条的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因此,选项C与D的做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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