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3年7月1日经招聘进入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该公司发现张某在...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张某于2013年7月1日经招聘进入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3年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该公司发现张某在与其有竞争性的企业中作兼职,根据公司规定应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于2014年9月底交给张某一式两份《人事通知书》,写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某签字,一份给张某,一份留存公司。张某在《人事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办理了移交手续后离开公司。之后,张某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其提出希望回甲公司继续工作,但遭到拒绝。2015年11月张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甲公司无故辞退为由,要求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
对于案例中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 )。

选项 A.应当受理
B.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C.不予受理
D.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答案CD

解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当事人要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期限将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不符合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案例中,张某2014年9月底离开公司,2015年11月提出仲裁,已经超出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该案件,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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