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人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

昕玥2019-12-17  26

问题 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人公司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赵六律师在审查发起人拟订的方案时,提出几条意见。下列意见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选项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全体股东在章程中分别认缴了各自的出资额B.如公司成立时,发现李四作为出资5万元的设备因实行了认缴资本制度,而无须评估C.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D.王一、张二、李四约定若公司再新增资本时,不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来认缴增资,违反了《公司法》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规定

答案BCD

解析。《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以及认缴期限的规定,故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应当评估作价。B选项说法错误。《公司法》取消了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故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亦作废。故C选项错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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