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 A 上市公司, 2017 年收入情况如下: (1) 1~8 月份,王某每月获得工资 8500 元。 (2) 3 月取得国内 B...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中国公民王某就职于国内 A 上市公司, 2017 年收入情况如下:
(1) 1~8 月份,王某每月获得工资 8500 元。
(2) 3 月取得国内 B 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 18000 元。(股票 2016 年 1 月购入)
(3) 4 月取得上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 36000 元。
(4) 9 月开始被 A 上市公司派遣到所属的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合同期内作为该外商投资企业雇员,每月从该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薪金 18000 元,同时每月取得派遣公司发给的工资 8500 元。
(5) A 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与王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A 上市公司一次性支付已在本公司任职 8 年的王某经济补偿金 115000 元(A 上市公司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25000 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合计数。
(1) 计算王某 2017 年 1~8 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 计算王某 3 月取得的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 计算王某 4 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 计算王某 9 月劳务派遣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请对支付王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阐述,并计算其具体的应纳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 1~8 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8500-3500)×20%-555]×8=3560(元) (2)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的个税=0。 【解析】 2015 年 9 月 8 日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修改如下: ①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②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③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36000÷12=3000(元),适用 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 105,应纳税额=36000×10%-105=3495(元)。 (4) 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18000-3500)×25%-1005=2620(元)。 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8500×20%-555=1145(元) (5)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方法:超过 3 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 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超过免税标准的补偿金=115000-25000×3=4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40000÷8-3500=1500(元),适用 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 0,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3%×8=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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