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及

昕玥2019-12-17  21

问题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Ⅰ.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Ⅱ.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Ⅲ.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Ⅳ.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Ⅴ.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彳亍职责

选项 A. Ⅰ.Ⅱ.Ⅳ.ⅤB. Ⅰ.Ⅱ.Ⅲ.Ⅳ.C. Ⅰ.Ⅱ.Ⅲ.Ⅳ.ⅤD. Ⅱ.Ⅲ.Ⅳ.Ⅴ

答案C

解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市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或者以利益输送为月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彳亍职责;( 8)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 未针对每只股权投资基金设置独立账户,或者开展借新还旧、期限错配等业务;( 10) 进行商业贿赂; (11)将账户出借给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违反账户实名制的规定,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 12)直接或间接参与场外配资活动或者为场外配资活动提供服务或便利;( 13) 外接末经监管机构或者白律组织认证的其他交易系统,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端口服务使利;( 14 )通过境外机构或省境外系统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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