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18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17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

admin2020-12-24  28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18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17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24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17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18年6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
  问题(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问题(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问题(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问题(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选项

答案

解析问题(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即乙市的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2):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24000×(1+5%)=25200(万元) 问题(3):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3000+(25200+15000)×5%=501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金额=(25200+15000)×20%=804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200+15000+5010+360+8040=53610(万元) 问题(4):增值额=75000-53610=21390(万元)   增值率=21390÷53610×100%=39.90%,适用税率30%   应纳土地增值税=21390×30%=6417(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6417-750=5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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