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设立。王某、李某、周某为发起

昕玥2019-12-17  24

问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1月1日设立。王某、李某、周某为发起人。公司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王某任董事长,李某任副董事长。 公司准备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按照规定通知各股东。股东赵某持股4%,收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认为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于是向董事会提交增加注册资本,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以赵某持股比例低于5%,无权提出临时提案为由拒绝接收赵某的提案。 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合计持股56%。会议讨论了赵某提出的增资事项,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合计持股30%,剩余股东投反对票。会议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以及其他事项,将各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根据上述资料,结合公司法律相关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拒绝股东赵某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事项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做法是否合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董事会拒绝股东赵某的做法不合理。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题中赵某持股4%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2)会议通过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不合理。根据规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属于特别决议,需要由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同意。本题中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股56%,同意的股东持股30%,未达到2/3以上,不能通过。 (3)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做法合理。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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